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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干部偷情,丈夫索要补偿40万,得手后仍举报致干部跳河自杀

2021-04-21| 发布者: 阿拉丁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湖北十堰,纪wei干部代某出轨女邻居兼同学王某。某日,出差提前回家的王某丈夫刘某撞见妻子出轨后倍感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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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十堰,纪wei干部代某出轨女邻居兼同学王某。某日,出差提前回家的王某丈夫刘某撞见妻子出轨后倍感侮辱,提出离婚并要求代某给40万元补偿。代某支付20万元后,刘某还是向纪委实名举报,极爱面子的代某选择跳河自杀。刘某因敲诈勒索行为被法院一审判处刑2年,缓刑3年。(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仪说法】

  1、刘某这事情办得确实是不厚道,已经向代某索要40万的补偿费,即便是只给了20万,也不能拿到钱将他举报,刘某的行为是不符合举报勒索的行业规则的。虽是开玩笑,但刘某的行为是自作聪明,代某虽然没有供出他敲诈,但自杀的行为却揭开了刘某犯罪的内幕。

  2、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内容,任何公民面对违法犯罪都具有举报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即便是刘某举报了代某,导致了代某跳楼自杀的结果。在法律上这种自杀结果是不能归咎于刘某的举报行为和要钱行为的。

  根据司法解释,自杀行为是别害人自陷风险的一种表现,只要自杀人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造成的死亡结构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本案中,虽然刘某敲诈了代某40万,但这种敲诈行为对刘某的生命不具有现实紧迫、急切的危险,因此,不能将代某自杀的后果归属于刘某。

  3、刘某要的只是“补偿费”,为何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要钱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罪需要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犯罪人的要求。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内涵,如果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出于可怜等是不构成本罪的。

  代某作为纪委干部,自身就应当以身作则,却出轨邻居。爱好面子的他担心刘某举报,由于担心自己的面子和自己未来的前途,只好被迫无奈之下答应刘某的40万“补偿费”,刘某利用代某害怕被举报的事实,逼迫代某答应支付40万,就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某敲诈40万,最终只收到了20万,从判决中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剩下的20万是为了继续实施敲诈勒索,因此,最终法院只是认定敲诈勒索的数额为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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