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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再掀起波澜:姚策养母要房或许无望

2021-05-01| 发布者: 阿拉丁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错换人生”再掀起波澜:姚策养母称自己现在负债没有地方住,已起诉姚策妻子索要姚策名下九江房产。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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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换人生”再掀起波澜:姚策养母称自己现在负债没有地方住,已起诉姚策妻子索要姚策名下九江房产。熊女士(姚策之妻子)也说:“打官司是肯定要打的,只为了争一口气”。就此争议,把这件事情重掀起波澜。

  

  姚策养母表示,他们是没办法的情况,且认为姚策是自己亲生儿子的前提下才同意让房,之后自己与丈夫搬到外面去住,把自己所购买的房子让给姚策夫妻俩及女方父母。同时姚策病重时也同意将房子还给姚策养母夫妻,但是因为他的突然离世,搁置了过户手续的办理。从法律上角度分析,姚策养父母把房子让给姚策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中有关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存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3)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任意撤销权权与法定撤销权的效果

  

  (1)任意撤销权的效力: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解除,但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之物和权利,受赠人也无权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部分。

  (2)法定撤销权的效力: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受赠与人已经接受赠与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及权利。

  

  

  再看姚策养母赠房行为,首先,房子已经过户在姚策名下,实为房子已经转移,姚策养母已经丧失任意撤销权。即使房子没有转移,就实际情况来看,赠与行为至今已经不止一年,已经错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其次,该赠与合同也不符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要求严格,因此,在情理上我也很想姚策养母要房能得,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姚策养母要房或许无望,亦或道路艰难。

  

  根据从网络上获得的信息,房子虽然在姚策的名下,但是始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姚策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姚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房子中属于姚策的那一半。虽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姚策的养父母对于房子的利益会减少很多。但退一步来看,也是一个止损的办法。

  

  以上观点,属于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事件,并无恶意。若有兴趣者,欢迎一起讨论,以促进专业知识的进步。#房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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