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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因票据纠纷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05-05| 发布者: 阿拉丁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A股法律风险报告”项目监控到的数据显示,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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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法律风险报告”项目监控到的数据显示,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涉及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票据纠纷案,原因是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所涉案件案号为(2021)陕0829执75号。

  “A股法律风险报告”项目由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知名法商数据公司理脉(Legal Miner)共同推出,旨在让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信息更加阳光透明。本报告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发布的权威裁判文书数据,每月筛选监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涉及的司法执行案件数据,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数据分析及深入风险解读。

  A股法律风险报告第三期的数据显示,共有49家上市公司在3月出现法律风险记录,这些上市公司约665.42万户股东面临投资风险,房地产业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装饰业仍是重灾区。3月出现法律风险记录的上市公司集中于北京地区,有11家,其中来自建筑装饰业的有4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为单位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受到消费限制。

  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出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施限制消费令时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2020年年报显示,冀东水泥的主营业务为建材,占营收比例为:100.0%。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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